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均以審定機關審定之
退休生效日為準。
〔立法理由〕
一、公務人員依法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之退休生效日,其確定
    生效日應由審定機關審定之。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九十四條
    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均以審定機關審
    定之退休生效日為準。
    前項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後有預(溢)領生效後俸給者,支給或發放機
    關應自其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中,覈實收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