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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丁字與十字型管接頭,僅可供通氣管方向之變更,不得使用於排污管線 。排污管線方向之變更之用,須用長形彎管或Y型接頭。排水管件之承 口,不得與流水方向一致,任何管件均不得阻礙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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