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丁字與十字型管接頭,僅可供通氣管方向之變更,不得使用於排污管線
  。排污管線方向之變更之用,須用長形彎管或Y型接頭。排水管件之承
  口,不得與流水方向一致,任何管件均不得阻礙流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