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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本規 則第十七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 當時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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