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本規
  則第十七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
  當時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