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仁愛之家家民公費收容及自費安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家民食宿由本家供給,但個人被服、日常用品、私用電器、水電費、被服
洗滌、園外醫療住院、自強活動費用均由家民自行負擔。家民因罹患重病
時,應即通知其親屬或保證人送醫治療,若無親屬而保證人因故不能前來
處理,或情況緊急時,本家得逕送就醫,所需費用概由家民自行繳納,如
家民不能繳納時,應由其保證人負繳納責任,均不得異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