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
  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或一方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配偶、本人或子女
  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父母或本人發生
  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由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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