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液體用量器之容量以攝氏溫度二十度時之計量為標準。但計量物為石油
  製品時,則以攝氏溫度十五度為標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