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樁實地定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都市計畫圖上選定之樁位及其有關之主要地形地物,測定地上樁
    位,並檢驗其相關樁位作適當調整,使其誤差減至最小。
二、樁位附近缺少可資參考之地形地物時,可先在都市計畫圖上量取重要
    樁位坐標值,依據已知點測定其實地位置,然後據以推算其他點位。
三、道路中心椿,以採用相交道路中心線之交會點定位為原則,如不同方
    向之交會點在二點以上,彼此之距離在三十公分以內者,取其平均值
    。道路為單曲線者,根據二條道路中心線之交角,推算切線、曲線、
    矢矩等長度,據以測定曲線之起點、中點、終點及切線交叉點等樁位
    。曲線過短時,中點樁得酌量免釘。道路為複曲線、反曲線或和緩曲
    線之設計者,得分別依照各種曲線之特性,測定曲線之起點、中點、
    共切點、終點及切線交叉點等。
四、公共設施用地或分區使用邊界已設有明顯而固定之地物者,如圍牆、
    漿砌水溝、水泥柱、鐵絲網等,可免設邊界樁。但應設虛樁以確定其
    位置;河流、排水溝及綠地等之公共設施用地邊界樁,應在其交界點
    及轉折點處設樁,曲線部分按照單曲線之作業法則釘之。
五、因建築物、池塘、農田、橋涵、溝渠等地形地物之阻礙無法到達及容
    易遭損毀之點位,而不在實地豎立永久樁者設置虛樁,並在適當位置
    設置副樁,該副樁以能與該虛樁及其相關樁位在同一直線上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款依照國土測繪法用詞,將「座標」統一修正為「坐標」;序文
    、第一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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