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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或轉學報到所繳證明文件,如係假借、冒用、偽造或變 造者,取消入學資格;在學期間發覺者,開除學籍;畢業後始發覺者,註 銷其畢業資格,並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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