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申請製造或輸入者,得
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實際使用之安全或效能評估報告;屆期未提交,或提
交之評估報告經審核認有安全或效能疑慮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
〔立法理由〕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限期檢送專案核准藥物之藥物安全或
醫療效能評估報告及廢止專案製造或輸入核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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