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申請製造或輸入者,得 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實際使用之安全或效能評估報告;屆期未提交,或提 交之評估報告經審核認有安全或效能疑慮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限期檢送專案核准藥物之藥物安全或 醫療效能評估報告及廢止專案製造或輸入核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