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食品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託
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辦
理之繼續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檢驗知能及相關
法令。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及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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