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外國人受聘僱於前條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
,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
一人:
一、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經廢止聘僱許可,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
    國之外國人人數。但經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
    聘僱許可人數。
〔立法理由〕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
    障礙證明,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條文全面施行後七年內,完成原執永久效期手冊者之換發相
    關作業。茲因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已完成上述作業,目前
    已無身心障礙手冊,爰刪除身心障礙手冊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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