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回收業、處理業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
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應依登記機關之
指示辦理。
前項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由回收業、處理業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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