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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回收業、處理業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 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應依登記機關之 指示辦理。 前項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由回收業、處理業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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