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有關固體再生
燃料原料用途之規定,不再適用。
事業及再利用者於本辦法施行前,經審查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其有關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途
部分,仍屬有效。但事業及再利用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辦理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經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依本辦法及附表規
定從事再利用。
〔立法理由〕
一、參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
    ,屬附表再利用種類之共通性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事業廢棄物,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再利用,原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
    條附表所列用途不再適用,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辦法施行
    後,保留一年緩衝時間,產源事業及再利用者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變更作業,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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