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信託業具有運用決定權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
易時,應訂定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處理程序及風險管理措
施,作為交易之準則,並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如為
外商機構者,得以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之。
前項處理程序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二、作業流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
五、會計處理方式。
六、內部稽核制度。
七、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前項第五款之會計處理方式,應依據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及相關法規辦理,關於各項交易對交易雙方之相關限制或規定,不得
因組合而有放寬或忽略之情形。提供予委託人、受益人及信託監察人之相
關報表內應依金融商品之類別至少揭露下列事項:
一、面額或合約金額(如無面額或合約金額,則應揭露名目本金金額)。
二、商品性質及條件(至少包括商品之信用及市場風險、商品之現金需求
    及商品相關之會計政策)。
第一項風險管理措施之內容,應包括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及法律風
險之管理事項,並應按不同類型之風險予以衡量及訂定監控作業流程。
第一項處理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應定期檢討,以因應市場情況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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