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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如遇原服務機構裁併時,其月退休金由合併改組後 之機構繼續核發。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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