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各部分,不得架設或負載於衛生設備系統之任何部位,埋設於
  混凝土地板或基層下之管,須加以十公分以上之砂墊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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