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許可之審查業務,主管機
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協助審查。
民間專業團體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協助審查業務,應
將審查結果送主管機關核定,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廣告物許可證。
前二項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協助審查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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