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八里鄉公立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所得設置公墓及納骨塔管理人員若干人,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墓園、納骨塔及其他一切設施之維護暨使用管理事項。
  二、墓園、納骨塔之清潔、美化、綠化等有關事項。
  三、依據本所核發之「墓地使用證明書」測定墓基正確位置及指導使用
      人依照規定埋葬造墓。並防止使用人擅自變更方向、超出使用面積
      、變更墓型等事項。
  四、依據本所核發之「納骨塔許可證」指導使用人依照規定位置安置骨
      罈等事項
  五、墓園內墳墓及納骨塔內骨罈等維護事項。
  六、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為完成上列各項工作,必要時得僱用臨時人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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