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應面臨八公尺以上道路或農路,基地範圍所臨接道路路段寬度應為
十二公尺,不足時得予以退縮,所退縮土地面積得計入基地面積。但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面臨道路或農路最小路寬,自基地起連接至已開闢八公尺以上道路止
,均應維持八公尺寬度。
土資場具有填埋功能者,僅得設置於平地或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坡地;設
置在平地者,其面積不得小於一公頃,填埋容量不得少於一萬立方公尺;
設置在山坡地者,其面積不得小於三公頃,填埋容量不得少於三萬立方公
尺。
土資場不具填埋功能者,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一公頃。其設置面積未達二公
頃者,日處理量不得大於二千立方公尺;設置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設置於
甲種、乙種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供土資場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
專用區者,日處理量不得大於三千立方公尺。
前四項土資場申請設置有關基地面積、收容處理量及涉土地使用管制事宜
,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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