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市接受贈與財產,該管理機關應查明產權無糾紛後,始得辦理。
受贈財產,除因使用、維護所須費用外,須再增加負擔或贈與附有條件時
,應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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