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義勇警消民防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定各項互助補助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重
  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補助應自出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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