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三層以上,五層以下原有合法建築物之直通樓梯,依現行規定應至少有一
座安全梯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設置有困難時,得以其鄰接直通樓
梯之牆壁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
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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