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客戶持本埠同業付款即期票據存入本行局或歸還欠款及備付其他款項時
  ,各經辦人員應核對日期、金額、受款人及背書人無誤後,即編製各相
  當科目之轉帳收入傳票或將存款憑證代替轉帳收入傳票,交出納加蓋「
  交換轉訖收妥後抵用」戳記,經編號登交換轉帳日記簿,同時於票據上
  角加蓋雙線特定交換戳記,按時提出交換。凡逾交換時間收入之票據,
  須留待次日交換者,除依上項程序審核並編次日之轉帳收入傳票,交出
  納加蓋「交換轉訖,××日交換後送來」戳記外,於營業終了時,根據
  交換票據清單,填製(借)待交換票據(貸)應付帳款-存入他行票據
  未及交換戶轉帳傳票,憑以記帳,票據及次日之轉帳收入傳票,由出納
  入庫妥為保管。翌日營業開始時,即填製(借)應付帳款-存入他行票
  據未及交換戶,(貸)待交換票據傳票,轉上一日之帳目。並將票據
  併入當日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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