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商業同業公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會員及報請
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
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必要時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爰
配合修正第一項將報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調整
為列席,並酌作文字修正,並符合兩人權公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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