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其團費
品質、租用遊覽車、安排購物及其他與旅遊品質有關事項,應遵守交通部
觀光局訂定之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
前項旅行業接待之團體為第四條第三項所定專案核准之團體者,並應遵守
交通部觀光局就各該類團體訂定之特別規定。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受交通部觀光局
業務評鑑,其評鑑事項、內容及方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規範旅行業所接待之團體為第四條第三項之專案核准之團體時
    ,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就各該類團體訂定之特別規定,爰增訂第二項
    規定。
二、為鼓勵旅行業自我優化,提升整體接待品質,增訂第三項應受交通部
    觀光局業務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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