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或留待審查 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所有人或持有人退運、銷 磁或銷燬。但所有人或持有人屆期未處理,或付郵遞送經留待審查不予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違反公告數量進入 臺灣地區時,準用前項規定。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郵寄進入臺灣地區 核驗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