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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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
  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