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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 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 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