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廠得因業務或事務上之需要,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
所需人員,得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且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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