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設施,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應有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構築。
三、設施周圍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或措施。
四、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流出、惡臭擴散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
    措施。
五、應有污染防制設備及防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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