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受理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後,應公告之,並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前
完成審查並核准後,公告其結果。
依前項公告之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不包括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普及服
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主管機關為審查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及簽證會計師
提出說明及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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