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非基於事實需要,報
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用途。
事業用財產適用營業預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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