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因
  執行職務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自出院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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