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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因 執行職務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自出院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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