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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三十一條
量器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如左: 一、量桶、量槽在標示總量處之右上方。 二、油罐車在附屬量尺刻度之一端。並給予附油罐略圖之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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