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購置財產到達,營建或改良擴充工程完成,以及交換,撥入、捐贈等之
  財產取得時,主辦部門應會同指定驗收人員及監驗人員,根據契約、圖
  說、發票、清單及有關文件,負責按照規定切實驗收,其涉及專門技術
  性者,應指派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專業性機構負責驗收,如屬專用者,
  應由使用單位會同辦理。
  前項財產之驗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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