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財產到達,營建或改良擴充工程完成,以及交換,撥入、捐贈等之 財產取得時,主辦部門應會同指定驗收人員及監驗人員,根據契約、圖 說、發票、清單及有關文件,負責按照規定切實驗收,其涉及專門技術 性者,應指派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專業性機構負責驗收,如屬專用者, 應由使用單位會同辦理。 前項財產之驗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