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已完成地籍分割地區,得視實際情況減釘或免釘樁位: 一、已依都市計畫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 三、都市計畫界線以地籍界線為準地區。 前項地區測釘樁位時,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條次變更,第一項序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