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編入小組之後備軍人,具有左列情事者,得依照兵役獎懲實施辦法及行
  政執行法有關規定,予以獎懲:
  一、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應受獎勵:
  (一)後備軍人能按時出席小組會議,且有卓越之建議或對互助與服務
        具有重大頁獻者。
  (二)小組長能按時召開小組會議,著有績效者。
  (三)輔導人員按時出席指導小組會議,並能促進後備軍人砥礪德行進
        修學術者。
  (四)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人員,對編組異動,資料彙報,均能按時
        辦理且有成效者。
  二、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受懲罰:
  (一)後備軍人無故不參加編組或不依時出席小組會議者。
  (二)小組長不按時召開小組會議者。
  (三)輔導人員不按時出席指導者。
  (四)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人員辦理編組異動、資料彙報不力者。
  三、後備軍人無故不參加小組訓練活動者,經依兵役獎懲辦法懲罰後,
      仍然不到者,得經鄉鎮市(區)公所列冊送請團管區實施點閱召集
      ,再不到者則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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