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傷成殘船員,由使用單位依左列標準發給傷殘一次救濟金。 一、一等殘給予最後在職時薪津額十八個月。 二、二等殘給予最後在職時薪津額十二個月。 三、三等殘給予最後在職時薪津額六個月。 前項殘等之核定,由軍公立醫院依「國軍衛生勤務及傷病官兵處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