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因公受傷成殘船員,由使用單位依左列標準發給傷殘一次救濟金。
  一、一等殘給予最後在職時薪津額十八個月。
  二、二等殘給予最後在職時薪津額十二個月。
  三、三等殘給予最後在職時薪津額六個月。
  前項殘等之核定,由軍公立醫院依「國軍衛生勤務及傷病官兵處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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