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八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 四年八月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法及其授權子法施行日,爰修正第二項,定明本準則修正施行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