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
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
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嫌疑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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