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屠宰場名稱。 二、負責人。 三、場址。 四、屠宰線數。 五、各線屠宰畜禽種類與每小時最高屠宰量。 六、屠宰場建築物及設施設備配置圖檔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第四 款至第六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前,填具屠宰場登記證書變 更登記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屠宰場自原場址遷移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