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屠宰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屠宰場名稱。
  二、負責人。
  三、場址。
  四、屠宰線數。
  五、各線屠宰畜禽種類與每小時最高屠宰量。
  六、屠宰場建築物及設施設備配置圖檔號。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第四
  款至第六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前,填具屠宰場登記證書變
  更登記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屠宰場自原場址遷移時,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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