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處理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害物質成分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應依
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成為受補貼機構,並納入稽核認證管制,始
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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