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具有運用決定權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 易時,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之價值應採即時市價評估(marked t o market)。信託業應將各信託契約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之 部位逐日評估。但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無即時市場價格者,得改 採定期評估。 信託業如發現所從事之交易逾越信託契約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交易契約之約定及損失限制時,應隨時予以調整及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