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應擬訂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支應順序及分擔之比例 ,並擬訂相關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配合期貨交易法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有關 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不足時之支應順序及其他期貨結算會 員分擔之比例,由期貨結算機構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爰修正本條援引 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九條之項次,並增訂期貨結算機構應併擬訂違約期貨結 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不足時之支應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