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成立後,受益人得依期貨信託契約約定以書面或其他事先約 定之方式,檢具相關申請書件向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請 求。如其受益憑證餘額係登載於期貨信託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者,得向期貨信託事業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如係登載於受 益人本人開設於證券經紀商之保管劃撥帳戶者,應向該證券經紀商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