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衛生排水設備,必須接入公共衛生下水道之連接設施,污水必須與屋頂
  或庭院雨水及冷卻水分離,非污水不得排入公共衛生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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