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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八里鄉公立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公墓內左列情事應予禁止: 一、偷葬。 二、露棺、露置骨骸或屍體。 三、放飼禽畜。 四、掘起泥土侵佔墾耕。 五、其他本所認定應予禁止之事項。 如發現前項情事,公墓管理員除應制止外,並應報告本所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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