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八里鄉公立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墓內左列情事應予禁止:
  一、偷葬。
  二、露棺、露置骨骸或屍體。
  三、放飼禽畜。
  四、掘起泥土侵佔墾耕。
  五、其他本所認定應予禁止之事項。
  如發現前項情事,公墓管理員除應制止外,並應報告本所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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