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都發局為審查收容處理場所之設置、變更、展期、營運、註銷、封場、違
規記點、承諾處理量等事宜,應設置臺中市政府營建賸餘土石方收容處理
場所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石方審查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
之。
非公有土資場申請設置、變更、展期、營運、封場者,應於申請時向都發
局繳交審查費,每案為新臺幣五萬元。
〔立法理由〕
辦理收容處理場所之設置、變更、展期等事宜審查委員外聘委員六人,每
人出席費二千五百元,故召開一次審查會成本如下:委員出席費每人二千
五百元,出席人數六人,共計一萬五千元整,餐點費用每人八十元,含府
內承辦人員十五人,共計一千二百元整,其他郵資及影印費一百八十二元
,故每次召開審查會(含現勘)費用計一萬六千三百八十二元整,以每件案
件召開三次計算,共計四萬九千一百四十六元整,原審查費二萬元不敷使
用,故修正提高為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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