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有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者,經管理機關查明 確實後,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塗銷之訴;並得先行聲請假處分 ,及於起訴後囑託該管地政機關為異議登記。 前項為虛偽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記人員,並應移送該管法院查究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