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遲延繳納互助費,致參加互助單位未能依限解繳者,不得申請當
  期發生之互助金。但非因互助人過失而准予補繳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