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私場所未於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四條之
  一所為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補正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
  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前項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如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許可證
  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出具之檢驗報告者,主管機關得免水質採樣及檢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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